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地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灵公司)、原审原告金**、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请;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北珍珠巷**房屋土地使用者并非仅丁德才一家,北珍珠巷**房屋土地使用者也并胡大成一家。上诉人提供的1963年的土地经私分户卡(系原件)记载的胡明远的土地坐落于北珍132号,公安户籍卡(系原件)记载胡明远住址一栏,北珍珠巷132号划去改为156号。同时,上诉人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胡大成家的户籍卡也存在北珍珠巷132号划去改为156号的情况,由此可见,北珍珠巷132号房屋土地使用者并非丁德才一家...(本文书还有3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