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蔡嘉福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蔡嘉福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蔡嘉福百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黄**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黄**系帮其儿子和上蔡县巨丰商贸公司向上诉人送货而受伤,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供需合同关系,应由黄**的儿子或者上蔡县巨丰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系混合过错,上诉人如应承担责任也仅应承担不超过20%的补充责任;3、本案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且一审认定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过高,认定支具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黄**辩称:1、黄**与...(本文书还有2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