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信平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方**,被上诉人曾**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初,经中间人余大宝协调,被告雇请了长台关乡街道的个体货运司机李*堂的货车,并又雇请了装卸工曹*义、方立德来到原告存放建筑用品的浉河区双井乡何寨村工地,分三天拉走了钢模板型号:30150型273块、30120型121块、15150型207块、3060型6块、2060型3块、1575型2块、1590型1块、1560型5块、3090型5块、3075型2块、20150型80块,共计705块;钢管,规格为6米的185根计1110米、3.3米的...(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