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许**与被告韦**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2.由被告韦**赔偿原告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08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被告付清20万元本息为止)。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0日被告韦**向原告许**发出邀约,承诺只要原告许**愿意出价20万元其就转让85平方米国有土地给他使用,原告许**经过慎重考虑后当天就答应愿意购买,并向被告韦**支付了20万元现金。被告韦**收到原告许**的20万元现金后并没有立即出具收条,直至2018年4月2日,...(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