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李**、王**、蒙**、蒙**与被告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李**、王**、蒙**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李**、王**、蒙**、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伙投资本金及利润共计550,058元给五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五原告与被告是很好的朋友,平时一起做事是不需要订立协议的。原告蒙**经人介绍知道俄国具有丰富的黄金资源,便号召其他几位原告及被告前往俄国发展,其他几位原告与被告均同意到俄国采矿,并且要求合伙投资款由个人转入原告蒙**银行账户...(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