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燕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1日,原告罗**骑自行车在玉林市竹尾桥沿江滨路往新南桥行驶,被林**驾驶电动车碰到自行车车尾,致使原告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本案事故经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罗**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到玉林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后到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总额为39221.13元,住院34天,期间被告林**只向原告支付过2500元外,其他分文未给,造成原告身心健康、精神及财产等巨大的损失。原告...(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