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贺*、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上诉人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为李*在以王*云的名义招租时,并未告知贺*招租的期限及价格,与事实不符。贺*拒交房租,如李*不缴纳房租,烟草公司就必然收回房屋,就必然造成李*要退还贺*的转让费。李*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自己向烟草公司继续缴纳房租。二、一审少支持其70000元错误。三、租金130000元实际为烟草局房屋折旧价,不高于市场价,并没有扩大贺*的损失。
贺*辩称,原判错误,多判了60000元。
赵*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贺*向其支付租金200000...(本文书还有4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