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裴**、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上诉人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
宋*上诉称,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案件,不当得利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于201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到河南省××县××桥村,现已在该地居住3年以上,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