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以下简称本诉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晶磊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马**、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诉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潘**,马**、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汪**诉称:我受马**和余**雇佣开挖掘机。2013年4月10日,在被告信阳市晶磊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为其挖山时不慎翻车,我被埋在土里,后被人救起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进行了手术治疗,前期已经花了5万多元,5月15日出院。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我的伤情属二级伤残,护理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08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