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仪诺万(天津)连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夏**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月,被告故意违反《保险法》有关劳动保险缴费规定,不按2013年度平均工资给原告公司所有员工调整保险基数,却营私舞弊以个人好恶擅自决定为个别员工以年度最高、甚至超过年度最高工资额为基数上缴保险和公积金,每月给公司造成近万元的经济损失,反之给部分员工降低缴费基数,严重造成公司管理混乱,总经理对其提出批评时,还编造谎言进行欺骗。
因被告严重违反《劳动法》、《保险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39条之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拒收辞退通知书,拒不交接工作,拒不交回公司有关部门钥匙,拒不归还公司财物,造成原告部分工作瘫痪。原告多次电话通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110”报警...(本文书还有2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