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郑**(实习),被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恒都夏南牛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到天津好土公司工作,由天津公司负责人事、安全和工资,并不存在上诉人派驻的情况。被上诉人进入天津公司后,其与上诉人之间即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一份并不真实的收入证明认定月平均工资错误。
冯**答辩称,上诉人称其与天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属实,其得知工资是天津工资发放后提出异议,将工资发放形式改为补助,在一审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称收入证明虚假是不真实的,其工资收入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2年6月至2017年9月间,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解除劳动关系;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2500...(本文书还有4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