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余**、汪*、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法民三初字第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借款本金4350000元及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连带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61元/天);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24650.5元、律师费156039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8年3月1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该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案号为(2018)云0102执****号执行案件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