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催田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的逾期利息33000元;3、判令被告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从2018年9月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二、三合并为一项,明确为要求被告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6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