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刘**、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项暂定10000元(最终经鉴定后确定数额);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陶*女工,经亲戚朋友介绍于2004年到新郑*关工业区陶*厂工作,直至2018年1月,后因不适到医院体检,××。原告就找原陶*厂老板刘**协商,但未果,后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发现自2004年以来,该工作地点工商登记多次变更。原先是郑州新台大根陶*有限公司(1995年3月30日起至2010年3月29日吊销,股东为台湾吕*龙和河南省新郑*新兴陶*厂),以后是新郑*恒益陶*厂(2011年1月7日成立至2017年7月4日注销,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刘**),随后是新郑*恒益陶*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刘**),同时确认刘*根和刘**系父子关系,三个企业登记地点一致,经营范围一致。原告认为:原告自2004年以来,长期为刘*父子经营的陶*厂工作,因其缺少劳动防护措施,导致原告患有××,给原告造成巨...(本文书还有14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