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王*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张**明确利息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1日,王*以做生意为名向张**借款5万元;由孙**作为借款人,王*作为担保人向张**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多次催要借款,孙**、王*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因此,张**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孙**、王*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5...(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