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黎**、李**下落不明,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9000元(借款期内即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止按年利息18%计算);并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现暂计至2018年5月14日止为1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