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74.7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3、保留原告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的追索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沈**驾驶皖n×××××号小型面包车,沿京珠线由下符桥往衡山镇方向行驶,驶至霍山县××开发区文峰学校门前附近路段与驾驶人力自行车的原告发生刮擦,致使原告身体损伤及车辆受损。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无责任。本起事故致原告左*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左股骨髁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肋骨骨折;左髋臼骨折。原告先后在霍山县中医院及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总计住院76天,共计产生医药费98306.80元;期间...(本文书还有4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