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云港赣榆少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玲服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少玲服装公司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工亡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关于孙*的工伤认定,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一、二审程序中事实认定错误,孙*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已就该案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工亡补助金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张**、张**、张**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孙*的死亡构成工伤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不应在本案中再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少玲服装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少玲服装公司无需支付张**、张**、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2、诉讼费用由张**、张**、张...(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