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诉被告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豫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沈**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门面房转让款70000元,返还两个月的门面房租金8800元,并赔偿门面房装修损失(材料、人工费用)4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188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为被告返还转让费70000元,放弃其它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原告因计划做美容店生意,需要在市区租门面房,就在市区四处寻找合适的门面房源在寻找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六加一婚庆店上写的有“出租”标志和联系电话,原告就与被告方联系上,商谈租赁被告的门面房事宜经商定,原告租赁被告方...(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