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顾某1、顾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范*,被告顾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款143000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陈*与被告顾某1缔结婚姻过程中给付两被告彩礼款143000元。××××年××月××日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不久被告顾某1取走银行存款即离家外出,拒绝回家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顾某1辩称:原告诉称彩礼数额不实,并非被告顾某1对原告不理不睬,而是原告殴打、虐待被告,彩礼数额请求法院查明后酌定返还,比...(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