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孟*仲裁执行一案,沈阳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沈仲裁字第12045号裁决书,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孟*给付姚**货款5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仲裁费17855元,由孟*承担,姚**已预付,孟*应在给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姚**。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到孟*户籍登记地辽宁省义县白庙子乡项家台村**号调查,未发现孟*下落。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决定,对被...(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