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王*对以上证据未质证。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病历显示原告自身为乙肝,同时在治疗期间有治疗乙肝和其他的;对第二组证据无异议。
被告李**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王*、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10时10分许,驾驶员周*(系原告丈夫)驾驶豫a×××××号轿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下行805km+724m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与第三被告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以上车辆在未放置警告标志,短暂停留时,李**驾驶的晋a×××××号轿车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刮擦到由驾驶员周*兵驾驶的晋a×××××号轿车尾部后又撞上了豫aga25**尾部,只是豫a×××××前移又撞上了豫q×××××尾部,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和驾驶员周*及乘坐人原告、周*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2月3日,公...(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