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9日唐**向原告借款63000元,约定利息为1500元/月,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原告曾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1500元/月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原告与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唐**向原告借款63000元,借款利息为1500...(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