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辽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慧缘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已认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材料报产权机关备案的原...(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