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刘**诉被告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恽乃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要重新开庭,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代理人付**、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日,我与被告签订了修建虫草鸡养殖圈棚彩钢合同。内容为:被告给我承包的张永国、彭*敏修建圈棚**栋,连工带料每平方米110元,合计工程款82764元。被告在给付第一次工程总款30%时,怕我携款不干工程,要求刘**提供了木垒新运砖厂抵押10万块红砖票。工程竣工后,当年已经交付房主张永国、彭*敏使用。2009年11月张永国、彭*敏将承包的工程款全部付清。但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却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不给支付。现起诉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44764元...(本文书还有3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