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将一支自制枪支收藏在自己位于藤县金鸡镇平山村都步四组**号的家中。2016年11月16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梁**的家中将该支枪支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来源说明l份,证明藤县公安局在寻衅滋事案时,抓获了该案的被告人梁**,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梁**有非法持有枪支的重大嫌疑。民警并于2016年11月16日,在梁**位于广西藤县金鸡镇平山村都步四组**号的家中搜查出一支经过改装的射钉枪。2016年11月21日,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梁**所持有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我局并于2016年12月7日立梁**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进行侦查。
2、扣押物品清单l份,证明藤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梁**处依法扣押了经改装的射钉枪一支(黑色,枪管长约60厘米)、射钉枪弹两盒。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梁**供述,其于2016年9、10月份期间,在网上买了一支射钉枪,后将该枪改装,用来打猎,并将该枪收在家中。
(三)鉴定意见。
梧...(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