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富公司)、沈阳东邦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邦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只有一名审判员参加庭审;二、关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号地下**层约1200平方米的房屋“案涉房产”执行问题。在被申请人天津银富公司通过与原审被告东邦公司签订《收购工作框架协议》之前,钨钼大厦地下**层产权已经属于再审申请人,即钨钼大厦地下**层产权不在《收购工作框架协议》之内。也就是说,原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房产,属于罔顾沈阳东邦公司与天津银富公司2008年签订《收购工作框架协议》时,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07)北新民尹权合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且将案涉房产排除在《收购工作框架协议》之外的事实。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