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关*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辽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已认定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没有为再审申请人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未能将办理权属登记材料报产权机关备案的原因系被申请人造成的,认定被申请人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所作判决与已生效的判决结果严重...(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