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盛**因与被上诉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金额认定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本金早已归还完毕,而且利息约定已超过月利率3%,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文*辩称,1。上诉人所称借款金额不属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上诉人所称的还款事实也不属实;3。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即本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所以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盛**一次性偿还文*借款1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至...(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