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互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原审被告晏**、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互维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肖**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肖**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明显违背法律程序。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是基于《股东退股协议书》提出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其诉求为要求支付退还转让金和违约金,而并不是借款和利息,而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未释明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庭审中,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基于股份转让金发生争议,并未提到任何借款合意和事实,而在判决书中该“股份转让金”莫名其妙的被法院认定为“投资款”,随即又被认定为“借款”,最后的判决结果却变成了上诉人返还借款给被上诉人,简直是荒谬至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本文书还有3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