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某煤业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在2009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向被告供应电缆产品,货款总额3637560元。我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除在合同签订前支付预付定金款363756元和2010年3月30日支付500000元之外,至今尚欠我公司货款2773804元。虽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合同约定总额的20%赔偿我公司的各项损失。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货款2773804元;2、赔偿原告违约金727512元(按照合同约定总额的20%计算),...(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