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音乐学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音乐学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根据《联合办学协议书》、《委托书》认定“向阳公司是受音乐学院的委托对外签订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二、二审法院认定“音乐学院作为工程收益者”既不是事实,也适用法律错误;以“沈阳音乐学院作为工程的立项人、产权人和收益者”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对设计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既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更没有法律依据。三、二审法院判决缺乏事...(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