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梦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比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童梦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驳回贝比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贝比赞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童梦公司并没有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首先,童梦公司没有委托加工行为。童梦公司向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再进行销售,将童梦公司的标识标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相同的被诉...(本文书还有1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