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9)内0404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2月18日,刘*1因在赤峰市××区东山建养殖场,经与李**协商,李**将其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东山的开荒地使用权转让给刘*1,刘*1一次性支付李**荒山开垦补偿费及一眼机电井补偿费15万元。当月29日,刘*1就其建设养殖场用地与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委会订立了承包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赁费。2013年李**要求刘*1在其养殖场院内为其划出三间房屋宅基地一处,刘*1未同意要求。后在刘*1养殖场施工期间,李**多次采用挖沟、堵门阻止施工的手段强行索要宅基地或补偿款,迫使刘*1于2013年5月20日向其支付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刘*1的陈述、证人吴*、...(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