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张**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24956.26元,其他相关赔偿费用待司法鉴定后予以确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戚**、张**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2495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164.5元、护理费1142元、死亡赔偿金53872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187.5元、丧葬费27569.5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26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777606.26元...(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