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33200元及利息2198.39元(暂从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当庭明确:利息按照自被告拒绝还款日期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2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6月7日期间被告多次以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钱,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两年期间分多次给被告借款(主要通过支付宝及网银),累计借款金额共计41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拖延欠款不还,自2016年6月1日开始一直向被告追索欠款,被告归还了7800元后剩余33200元一直不愿归还,后被告在支付宝中...(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