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徐**提起的反诉,于2016年5月9日追加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一山物业)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陈**、徐**的委托代理人时*、安徽一山物业的委托代理人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称:2015年7月29日上午8时许,原告出门下楼,***小区停车场开车上班,刚开车要走,看见被告,便询问被告前几天原告反映的停车问题处理的怎么样了,被告没容原告询问完便恶语辱骂,并先动手打了原告一拳,被告的同事见状,过来紧抱住原告,假装拉架,被告趁机又打了原告几拳,同时咬了原告的手背,导致原告手背被咬一个洞,血流不止。原告努力挣脱后,便立即报警求助,后舜耕派出所民警来到,原告才得以脱身。后,原告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遵医嘱注射了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肆意辱骂殴打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更给原告造成了无法言状的狂犬病疫情隐患的恐惧。被告从事公共服务方面的工作,态度恶劣,行为粗野,动手打人,张口咬人,给原告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心灵造成了严重伤痛,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505.74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损失费5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徐**辩称:被答辩人诉称与事实不符,系恶人先告状。事发前,被答辩人曾因停车问题与收费员产生纠纷,事发当日,被答辩人又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产生纠纷,答辩人到场协调时,被答辩人不仅辱骂答辩人,还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答...(本文书还有6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