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曹**、广州魁高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魁高公司)、黄**、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魁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魁高公司、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余**向本院申请对侯**的伤残程度以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向本院申请给予两个月时间调解,审限予以相应扣除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曹**与黄**连带赔偿侯**各项损失合计788495.77元,魁高公司对其中的126607.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余**赔偿侯**各项损失合计394247.89元;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后,侯**变更诉讼请求为:1.曹**与黄**连带赔偿侯**各项损失合计696714.15元,魁高公司对于其中的108251.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余**赔偿侯**各项损失合计348357.07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曹...(本文书还有5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