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尚**、韩**、于**、尚**、尚**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60550.90元的40%即人民币264220.36元;
被告郭**...(本文书还有42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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