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黄**,性别××年××月××日生,××族。
上诉人沈**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转让方魏**、受让方黄**的共同申请,将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华府路××华府××单元××室的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名下。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承诺”栏内,魏**、黄**均签字,承诺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双方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人为“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完税证明等材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后,于2018年4月12日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黄**名下。...(本文书还有30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