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襄阳民之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襄阳民之惠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2832.49元;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代销合同,约定由被告的商超销售原告代理的纸品,按月结清货款,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元保证金。现合同到期,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2832.49元未付,原告协商要求付款无果,诉至...(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