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发、张**,被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张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将被告在前述商*上的添附构筑物拆除(如有),以房管部门备案的测绘图为准,恢复商*原有格局”,但一审判决未对该诉请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存在遗漏。二、一审判决只查明被上诉人履行了交付商*的通知义务,却未审查被上诉人预备交付的商*是否符合交付和受领条件,也未审查被上诉人为了交付商*,除了发通知以外切实履行过哪些协助义务。(一)被上诉人就单个商*与每一位业主分别签订运营托管合同,并不是与所有业主共同签订合同。所以,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需向每一位业主返还单个商*且返还的商*能够区分专有...(本文书还有4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