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郑**长期外出,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至起诉时违约金11680元给原告(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至起诉时违约金16986.7元给原告(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2016年8月23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