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罗*、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黄**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80元,支付至起诉时违约金2252.8元给原告(违约金应计算到被告还清本金及违约金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6个月,若逾期不还,借款人自愿按借款额每日违约金5%计算。并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护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2017年7月被告偿还了5000元...(本文书还有2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