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诉被告吴**、白**、鄂尔多斯市三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慧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鄂尔多斯市三禾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鄂尔多斯市三禾实业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康巴什管委会办公楼(鄂尔多斯市经济孵化中心**楼)室内装潢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吴**、白**施工,被告吴**、白**于2013年11月22日雇佣原告,让原告负责木工施工,当时约定日工资为240元。2013年12月3日原告在空中干活中,由于被告方提供的木凳架子突然断裂,致使原告从空中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被告白**同被告三禾实业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将原告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急诊室救治,医师诊断为原告左手腕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于*原告住院做了钢针固定手术,被告白**、吴**只支付了医疗费13500元,其余医疗费由原告筹集,由于无法筹集医疗费,原告被迫提前出院,后经鄂尔多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无限期拖延。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吴**、白**赔偿原告医疗费23643.67元;误工费22080元...(本文书还有5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