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李**、王*、洪*、洪*诉被告人寿保险玉门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海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以及原告洪**、李**、王*、洪*、洪*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寿保险玉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李**、王*、洪*、洪*诉称,2010年3月26日,被保险人洪发林在被告处投保《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两份,每年支付保险费2000元。2014年4月27日,被保险人洪发林死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2800元,但被告拒不给付。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死亡,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拒不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金32800元。
被告人寿保险玉门支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