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管委会)与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岗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聚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岗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59716元;2、判令被告一对案涉王*拆迁恢复楼工程三标段6#楼的楼顶烟气道履行维修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龙岗管委会作为王*拆迁恢复楼工程三标段6#楼工程的建设单位,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聚龙公司承建,被告恒信公司(原安徽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理单位。上述工程竣工后,2012年4月,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组织验收,该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2016年10月12日,吴**、张**原告、合肥罡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市瑶海...(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