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反诉被告)与被告苟小平、酒泉市润源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润源丰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润源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甘09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苟小平、润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收购义务、支付种子款126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4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亲本款7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5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苟小平给付70000元购买苟小平363食葵杂交亲本种子35公斤,原告种植后发...(本文书还有3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