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49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从原告厂里进货到大竹县石桥铺镇销售。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9550元。此后被告未再归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判决如诉讼所请。
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2。大竹县床垫厂销货单7份。
被告将道远辩称,签了字的欠条属实,未签字的不予认可。同意分期支付原告货款。
被告将道远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被告认为2016年7月30日9570元及2016年元月17日10720元不是自己签名的销货单。对原告出具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异议的...(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