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慕*与被告(反诉原告)大禹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大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慕*诉称:2013年,楚*与原告就乌苏市环境综合治理供排水管网扩建工程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13年1月23日前支付30万元,2013年4月15日前支付18万元,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44万5千元。同时双方约定违约方将每月按照违约资金的3%支付违约金。2013年1月22日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30万元。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直至2013年12月才陆续履行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84518.42元。
被告(反诉...(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